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 黃宗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信勇 、 呂立安 因101年度訴字第39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