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質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孟昭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蓮 間請求返還質押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例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或請求被告返還○○物等等)。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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