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交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交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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