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黃勝駿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52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0月1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於第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4年5月
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未清償,而原告於95年5月25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
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
一覽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4,2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