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愛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李岳霖 律師為愛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愛尼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愛尼有限公司(下稱愛尼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1年1月20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愛尼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盧虎山 於101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因愛尼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罰鍰合計新台幣(下同)683萬6,893元,聲請人爰依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愛尼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亦準用同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愛尼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101年1月20日命令解散,唯一股東兼董事盧虎山於101年3月9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暨愛尼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罰鍰合計683萬6,893元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函、愛尼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為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卷第5至38頁),堪信為真實,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為愛尼公司選派清算人,自無不合。本院參酌台北地院依聲請人陳報適宜擔任清算人名冊徵詢情形,暨李岳霖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願意擔任愛尼公司清算人(同上卷第65頁),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認選派李岳霖律師擔任愛尼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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