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酌定行使親權之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1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金樺 上列抗告人因酌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19號家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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