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告 林振乾
鄭子煌 張淑貞 張伯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振乾、鄭子煌、張淑貞、張伯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振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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