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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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9號
103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秀娥選任辯護人張文寬律師
主文田秀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田秀娥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19、564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既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