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75號聲請人 陳銀深 相對人 王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101年9月28日⑵104年11月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2,000,000元⑵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票據、合會未清償之會款、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31年8月26日⑵134年10月13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無。⑵年息百分之二十。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遲延利息計算。
(九)違約金:⑴債務人借款到期未清償債權人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正。
⑵債務人借款到期未清償債權人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正。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
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淑美,1分之1。嗣相對人王淑美於⑴101年8月27日⑵104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詎已屆期迄未清償,計尚欠本金⑴2,000,000元⑵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4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 樹子 腳││550│建│253│1000分之6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906│臺中市南區樹子│住家用│第六層:93.64│陽台:9.88│全部││││腳段55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93.64│││││├───────┤7層│││││││臺中市南區大慶││││││││街一段130巷7號││││││││6樓之1│││││├─┴──┴───────┴────────┴───────┴─────┴────┤│共有部分:樹子腳段1925建號1,19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