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82號原告 楊博諺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林知嫻
楊仁祥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楊俊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為無訴訟能力者,依法不能由原告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之,因而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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