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158號
原   告  劉建漢
原告與被告 鄭再發劉怡君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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