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93號聲請人 賴永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 蔡馥美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與被繼承人間有利害關係並提出佐證資料。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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