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一四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陸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新臺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零捌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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