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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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為所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及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嫌重大,並所涉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三、經本院審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前開聲請理由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是本院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綜上,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周玉群法官洪榮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