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乙○○己○○丁○○原告戊○○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被告甲○○(原名 朱淑卿 )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於民國99年1月13日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於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21號之研討意見亦同此認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