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二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三百六十元││├────────┼─────────────┼──────────────┤│合計│九千三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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