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李訓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 李訓迪 」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訓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