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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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88號
原   告 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水泉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6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3,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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