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強盗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智維 指定辯護人 萬建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家暴強盜殺人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智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智維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強盜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2日執行羈押,至100年8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張江澤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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