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67號原告 陳家綸 被告 詹家毅
朱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7,132元,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9月1日送達於原告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淑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