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92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 柯昆澤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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