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4710號債權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債務人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