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事聲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淑惠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臺北市○○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與債務人 林勝正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
18888號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提出異議之裁定之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