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 吳端晏 被上訴人 劉力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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