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49號債權人 劉力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端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內誤繕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叁萬
伍仟萬元」,應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㈡請提出債務人吳端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因臺端聲請狀未載明債務人吳端晏之相關資料,請具狀陳報,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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