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靖倫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被告具狀請求再與告訴人等進行調解,且提出調解具體方案,請本院代為將繕本寄送告訴人等,是本案非無成立調解之可能,本院考量被告與告訴人等是否調解成立,獲得告訴人諒解,攸關本院依刑法第57條予以衡量被告刑度之重要證據,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