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吳端晏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號0之0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力銘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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