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王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萬6701元,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1年5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29.935元計算結果,為139萬7994元(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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