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柒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查「販賣」祇要以意圖營利為目的,一經販入即屬販賣既遂,並不以再行售出為必要。被告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意,購進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事實,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八年一月二日縮刑期滿,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以低價購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再設攤兜售,破壞真正商品價值,影響該商標商品交易市場,惟被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僅有七雙,事後坦認犯行不諱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七雙,均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О六號
被告甲○○男二十三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四十三之三號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警惕,明知台北市區五分埔市集內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所出售之休閒鞋,均係意圖欺騙他人,而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案,且上開商標圖案業據註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隸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職掌)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竟意圖營利,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十六時許,在台北市區五分埔市集,以每雙新台幣(下同)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休閒鞋七雙後,旋於同日十八時許,在台北市○○街捷運南京東路站旁設攤,欲以每雙約四千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迨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十九時,在台北市○○街捷運南京東路站旁,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㈡瑞士鐘錶同業公會台灣聯絡處主任 劉廷耀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一份;㈢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休閒鞋七雙扣案;㈣勘驗筆錄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此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佐),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休閒鞋等物,為被告所陳列販賣之仿品,業據被告陳述在卷,請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檢察官張書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郭垣君附表┌──┬──────────┬────┬───────┬─────────│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專用│專用商品│仿冒商品與數量│││權人││├──┼──────────┼────┼───────┼─────────│一│LOUISVUITTON│法商路易│靴、鞋等商品│休閒鞋一雙││(路易威登)│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二│CHANEL│瑞士商香│商標法施行細則│休閒鞋一雙││(香奈兒)│奈兒股份│第二十四條第四││││有限公司│十一類之各種靴│││││鞋等商品│├──┼──────────┼────┼───────┼─────────│三│PRADA│盧森堡商│商標法施行細則│休閒鞋三雙│││普瑞得公│第四十九條第二││││司│十五類之靴、鞋│││││等商品│├──┼──────────┼────┼───────┼─────────│四│GUCCI│義大利商│第四十八類之靴│休閒鞋二雙││(固喜)│固喜歡固│、鞋等商品││││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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