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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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467號債權人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住商不動產后里中科店)法定代理人 高銀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湯秀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大光明不動產仲介顧問社(住商不動產后里中科店)
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