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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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並按
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