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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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一千五百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補具理由書狀,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