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癸○
子○○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原告卯○○
壬○○辛○○○丑○○右一人訴訟代理人辰○○原告戊○○
丙○○甲○○丁○○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庚○○
寅○○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宗賢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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