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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