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訴人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55,446元(計算式:83,189元【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08.92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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