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即被告 石榮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45號),聲請付與卷證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榮吉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45號傷害案件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
石榮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法律上利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石榮吉聲請影印卷內筆錄影本範圍如下:全部受訊問人檢察官偵訊筆錄、第一審法院筆錄、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聲請影印卷內筆錄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於民國96年7月4日增訂第二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之規定,明文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卷證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之行使,並於但書針對特別除外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石榮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判處罪刑在案,聲請人已於106年3月20日提出上訴,聲請人無辯護人,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筆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筆錄內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被告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爰予隱匿,一併指明。
三、聲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部分: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司法院105年2月24日訂頒「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第1項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次按法院組織法固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其中增訂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該條立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而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配合法院組織法修訂而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該辦法第8條第1項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修訂,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足認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需審酌即應照准。是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其聲請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關聯性及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雖是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其聲請交付本院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筆錄有何缺失、遺漏或記載不實、訴訟程序違法等情,或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揆諸前揭說明,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而其聲請未附理由,依其情形屬於可以補正,本院乃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馥華附表:
┌────────────┬──────────────┐│卷宗名稱│筆錄頁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6日之詢問筆錄(第2││104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至3頁)、104年11月3日之訊問│││筆錄(第21至2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105年5月17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審易字第737號卷│第42至4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亦為本│105年7月18日之審判筆錄(第32││院105年度易字第345號卷│至41頁)、105年10月5日之審判│││筆錄(第71至91頁)、105年11│││月28日之審判筆錄(第125至134│││頁)、106年2月22日之審判筆錄│││(第158至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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