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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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訴訟代理人 賴沈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