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中華快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6月2日下午3時30分時,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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