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何春香 被告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被告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有無更易,並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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