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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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吳冠霆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