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告汎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 律師複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行政院主計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林正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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