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11號聲請人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系統電子工│玉山商業銀│100年1月30日│17,265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埔墘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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