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2號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鑽石變異體小 瑪莉 」壹臺(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竟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一一三八之一號其所經營之「上豪汽車修配場」之公共場所內,擺設電子遊戲機「超級鑽石變異體小瑪莉」一臺,插電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連續與不特定人對賭財物,嗣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前揭電子遊戲機「超級鑽石變異體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且在機臺內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四千零二十元。上開被告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等罪一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五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確定,復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該案扣得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犯行,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六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鑽石變異體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及自機臺內扣得之現金四千零二十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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