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7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之8、20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敦化分│97年7月25日│265,835元│YS0000000│││司 陳翔立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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