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林金宗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己○○
戊○○丁○○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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