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被告 劉新強 即祭祀公業 劉秉盛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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