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七○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欄記載「審判長法官游明仁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游明仁法官蘇重信法官陳清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欄誤載為「審判長法官游明仁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游明仁法官蘇重信法官陳清溪」。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