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惟其所據者,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准許公示送達裁定,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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