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七號敬股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五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