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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